撞死牦牛后逃逸,何必小事變“大事”!
2023-08-22 11:40:28
來源:快搜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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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思想上存在誤區
認為只有撞人逃逸
事件經過
2023年8月12日21時23分,次某駕駛牌號為藏Axxxxx的小型汽車行至109國道3713公里處,和一頭牦牛發生碰撞,導致牦牛死亡車輛受損,事發后當事人駕車逃逸。
圖由當雄交警提供。
當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接報后,通過現場勘查和技術手段快速鎖定了嫌疑車輛,最終查獲嫌疑車輛及車主次某。在民警的詢問下,次某對撞死牦牛后逃逸的行為后悔不已,承認自己撞牛后,抱有僥幸心理逃逸的事實。

圖由當雄交警提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次某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9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拉薩交警提醒你
事故發生后
“跑”解決不了問題
及時報警
將人員、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才是正確的選擇!
(快搜西藏記者 婁夢琳)
責任編輯: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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